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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

发布于:2018-01-09 15:39:47 编辑者:周星星 来源:中国计量测控网

  2017年12月27日,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六号主席令,公布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>、<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>的决定》,取消了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。

最新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(2017)

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


2018年第2号


  2017年12月27日,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,公布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〉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〉的决定》,取消了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。根据这一决定,为做好相关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  一、自2017年12月28日起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。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,依照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。


  二、取消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依法对制造、修理、销售、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,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。


  特此公告。

质检总局

2018年1月3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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